雨霏 发表于 2010-6-1 15:11:51

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01-15 15:07:34 作者:jz51 来源: 浏览次数:53 网友评论 0 条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建发﹝2009﹞    53号


转发辽宁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委各部门、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建发﹝2009﹞    53号


转发辽宁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委各部门、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外地进沈施工企业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将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对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以及在沈施工期间的动态管理等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沈阳市场,应在沈阳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参加工程投标前,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进沈登记手续,市建委在认真审查外地企业进沈备案资料并现场查验后,对符合条件的外地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进沈登记手续(详细要求见附件)。
外地企业在沈承揽工程后,必须到市建委进行备案并申领《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接受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详细要求见附件)。
外地企业终止在沈承接工程,应当到市建委办理离沈手续,同时上缴《管理手册》。
二、外地建筑企业在沈设立的管理机构,应配设相应的管理人员,保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其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得设置在在建工程内,租用房屋的,租期不得少于1年。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等措施,定期向市建委报送各类报表。
外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税务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外地企业在沈施工期间,应当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规定建立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维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外地企业在沈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告知市建委。
三、市建委各部门、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外地企业驻沈机构及施工项目的动态管理。
对外地企业驻沈机构及施工项目的管理设置、人员配设、市场行为、项目管理、合同履行、用工管理、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建立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在沈信用档案,及时在《管理手册》上记录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业绩、违法违规行为,并作为年度审验的主要依据。
市建委每年对持有《管理手册》的外地企业进行年度审验。查验外地企业的备案条件和《管理手册》记录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税费缴纳、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审验不合格的外地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企业取消其进沈备案资格,清除沈阳建筑市场。
   本通知自5月15日起施行。《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管理规定(试行)》(沈建发 4号)、《关于对外埠进沈施工企业实行信用手册管理的通知》(沈建发127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建委外地进沈施工企业备案登记办公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总站路115号,建筑大厦东门四楼;联系电话:82512688。

    附件:1、《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
                2、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前需提供的资料明细
               3、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沈承揽工程后办理备案及申领《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需提供的资料明细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外地企业△施工管理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5日印发




    附件一:《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略

      
         附件二:

    外地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前,申请办理进沈备案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二)《辽宁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入省备案登记表》(本省外地企业备案也用此表,一式二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六)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省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同)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七)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八)驻沈机构设立文件,包括在沈设立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沈阳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在沈固定办公场所等文件资料;
(九)驻沈负责人及驻沈机构的技术、财务、专职施工、质量、预算、材料、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拟派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其中驻沈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还需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除招标文件外其他证件均为原件。外地企业应当对所提供备案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附件三:

    外地企业在沈承揽工程后,进行备案并申领《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手册》需提供的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驻沈机构设立文件,包括在沈设立法人公司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在沈阳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证明以及在沈固定办公场所等文件资料(原件、复印件);
(七)驻沈负责人及驻沈机构的技术、财务、专职施工、质量、预算、材料、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称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拟派沈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其中驻沈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还需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

水中鱼 发表于 2010-6-1 16:51:28

消息灵通!

雨霏 发表于 2010-6-4 06:08:22

正为这事情发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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