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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向张书记请教唐门案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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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5 04: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金柱律师向张书记请教唐门案责任问题

(该文章转于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博客blog.sina.com.cn/yjzlawyer,该博客点击率即将达到1000万)

    如果湖南省纪委拒不落实中纪委对“唐门案”批复,事态恶性发展造成社会事件和重大社会影响,您是否要承担领导责任?
    “唐门案”发生于2007年4月22日,至今已有一年八个月之久。76岁50年中共党龄的蒋运超老人多次到江华县、永州市、湖南省的三级相关部门申诉,多次邮寄了申诉信、证据材料和录像光盘。但三级相关部门面对蒋运超老人的多次申诉一直不予理睬。唐家在百般无奈之下,只得进京申冤!
    中纪委信访办领导于2008年10月20日对蒋运超、蒋辛翠作出明确批复:要求湖南省纪委落实蒋运超、蒋辛翠提出的五点要求。2008年10月30日上午,蒋运超、蒋辛翠向湖南省纪委递交了中纪委关于唐家波死亡案件的批复。蒋运超、蒋辛翠于10月30日、31日两次去湖南省检察院,要求其督促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撤销2007年7月20日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关于对唐家波亲属蒋运超等来信来访有关问题的答复》并提供一份完整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原件。


     蒋运超、蒋辛翠在京期间向中办、国办联合接访室、全国人大接访室、公安部信访办、最高检信访办当面送交了申诉信、证据材料和唐家波尸体录像光碟。中办、国办联合接访室、全国人大接访室、公安部信访办、最高检信访办领导都对他们作了明确的口头答复。


     蒋运超、蒋辛翠已将邮寄湖南省三级检察院的申诉材料邮寄给了湖南省、永州市、江华县三级四大班子的一把手和纪委、政法委的一把手。并在第一页的上面注明以下文字:“我们强烈请求您督促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撤销2007年7月20日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关于对唐家波亲属蒋运超等来信来访有关问题的答复》并提供一份完整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原件给我们。如果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既不撤销2007年7月20日“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答复、又不作出说明其合法有效的理由的书面答复;如果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不提供一份完整的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7年5月10日“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中鉴号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的原件、又不作出说明其不提供的合法理由的书面答复,迫使我们一家老小三代于2008年11月11日在江华县人民检察院门口的道路旁边依法采取行动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自2008年4月15日在新浪博客公布为唐家提供义务法律援助以来,我多次走访湖南省纪委、发出几十封律师函,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我在为唐家提供义务法律援助以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我完全丧失了一个中国律师应当具有的执业权利!法律成为权力的裹脚布!2008年7月31日下午,我去湖南省纪委索要江华县公安局2007年4月22日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对唐家波死亡现场作了现场勘查的记录、照片和录像资料以及检验唐家波尸体的检验报告。湖南省纪委副主任曾海平在办公室对我说:要取消我的律师资格(当时在场的还有与曾海平同一办公室的另一位同志、我有当时的谈话录音)。随后,湖南省司法厅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对我的处分。


    2008年11月1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关于拟在2008年11月11日用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发表律师声明的声明》。我郑重提出:“ 如果湖南省纪委和有关部门置中纪委的明文批复于不顾,仍然和以前一样不理睬唐家的合法诉求 ;如果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既不撤销2007年7月20日“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答复、又不作出说明其合法有效的理由的答复;如果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不提供一份完整的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7年5月10日“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中鉴号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的原件、又不作出说明其不提供的合法理由的答复,迫使唐门一家老小三代在2008年11月11日依法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杨金柱律师将在2008年11月11日8时0分在网上发表《关于“唐门案”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律师声明》!
   《关于“唐门案”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律师声明》将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等六种联合国官方语言同时在网上发表。
     杨金柱律师将在2008年11月11日上午用特快专递将《关于“唐门案”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律师声明》邮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并同时邮寄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
    杨金柱律师不希望出现此种状况,但由于“唐门案”的谎言与有关权力机关公信力的丧失,将不排除此种状况会真的出现。杨金柱律师已置名利生死于度外、并已作好应对此种状况出现后的最后一切准备工作!
     杨金柱律师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惜一切代价、使用所有合法手段为“唐门案”依法尽自己的最后努力!”


    2008年11月2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杨金柱律师为“唐门案”向13万中国律师同仁求援》。数十家网络媒体发表了此文。我的新浪博客现在的点击量是919万!
   我在致13万中国律师的信中指出:“在同样的律师执业环境下,我们经常要面对同样的严峻考验、我们经常要忍耐同样的心灵痛苦、我们经常要同样地仰天长叹、我们经常要同样地涕泪长流!我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我的身后有13万中国律师!13亿中国人中有13万律师,只占人口比例的万分之一。我们的绝大多数在夹缝中奋勇前行,用我们的智慧和汗水、甚至用我们的生命和鲜血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案件去维护中国法律的神圣和尊严!我们发出一声又一声的呐喊去唤醒人们对民主政治的追求!中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有我们的一份努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我们留下的脚印!”



    我在致13万中国律师的信中呼吁:“面对“唐门案”的五大违法行为、九个谎言、一十二个重大疑点,面对76岁高龄50年中共党龄的蒋运超老人一次又一次申冤,面对13岁小女孩唐文纤那纯洁的眼睛和对社会充满仇恨的语言,敬请你们发出中国律师的正义呐喊!
     为了人们的生命不被离奇“自杀”、为了人们死后的尸体不被强行火化、为了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不被肆意践踏、为了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前进步伐,敬请你们发出中国律师的正义呐喊!
    如果唐门冤案真的石沉大海,那不只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更是13万中国律师的耻辱!
    一个76岁高龄50年中共党龄的中国老人、一个正在读初中三年级的13岁的中国小女孩、一个执业20余年的中国老律师在期待着你们那正义的声音!让那些肆意践踏法律的人在你们的声音面前发抖吧!
    人类良知永存!社会正义不灭!我们敬畏法律而不敬畏权力!权力的违法使用可以得逞于一时、但绝对不可能永远一手遮天!”


    2008年11月3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杨金柱律师为“唐门案”的事态发展向有关领导发出紧急呼吁!》“为使湖南省纪委尽快落实中纪委的“唐门案”批复,尽快查清“唐门案”事实真相,防止事态恶性发展,杨金柱律师特向湖南省相关领导发出紧急呼吁!”



    尊敬的张书记:如果湖南省纪委拒不落实中纪委对“唐门案”批复,迫使唐家老小三代于2008年11月11日在江华县人民检察院门口的道路旁边依法采取行动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也迫使我在2008年11月11日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等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同时在网上发表律师声明,事态恶性发展造成社会事件和重大社会影响,您是否要承担领导责任?

发表于 2008-11-5 05: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申诉。律师好样的。继续努力。
发表于 2008-11-5 06: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em8][em8][em8]
发表于 2008-11-5 07: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杨金柱律师加油!
发表于 2008-11-5 07: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支持,支持你律师!
发表于 2008-11-5 15: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好律师很少,有时候有极个别的律师为了钱会昧着良心颠倒黑白的。
假如杨金柱律师是个好律师,我们大家都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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