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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与李江先生商榷:破解唐家波被“他杀”之谜,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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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1:3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金柱律师与李江先生商榷:破解唐家波被“他杀”之谜,难道

(本文转载律坛怪侠杨金柱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yjzlawyer. 该博客的点击量现为900多万,即将突破1000万大关! 唐门案的最后决战已经开始,恭请天下网友关注唐门冤案!!)   


     我在《杨金柱律师与李江先生商榷:江华县检察院认定唐家波“自杀”死亡的结论,难道真的具有法律效力?》一文中作出以下结论:江华县检察院在江华县公安局没有对唐家波死亡现场进行勘查

和对唐家波尸体进行检验的前提条件下、在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完全没有涉及唐家波的死亡属于“

自杀”或“他杀”的前提条件下,依据县纪委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的“自由心证”,超越职权认定唐家波的死亡性质为“自杀身亡”,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江华县检察院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结论不能成立,但还不能直接证明唐家波被“他杀”!
     唐家波尸体外伤累累,但这只能证明唐家波在被江华县纪委“谈话调查”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尚不能直接证明唐家波被“他杀”。

        破解唐家波“自杀”或“他杀”之谜的最后一击:刑事侦查实验!

       一、由公安部门对唐家波死亡一案进行刑事侦查实验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第235条、第243条的规定:公民非正常死亡后,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死因”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

作出刑事技术鉴定。据此,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对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性质“自杀”或“他杀”作出结论,公安机关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唯一有权机关。江华县检察院无权认定唐家波的死亡性质属于“

自杀”或“他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中鉴号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的“案情摘要”全文40个字:“据介绍:唐家波,男,44岁,在宾馆洗手间内死亡。据现场调查反映,死者系T恤衫

绕颈挂于水龙头处。”该鉴定结论为:“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仅对唐家波尸体作了法医学鉴定,其结论“根据法医学检验及组织学检查所见,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仅从法医学角度确定了唐家波的死亡类别、没有涉及

唐家波属于“自杀”还是“他杀”。该鉴定结论对于确认唐家波死亡原因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所有缢死、绞死、卡脖子死亡等情行均 “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的鉴定结论!伊拉克前总统萨达

姆完全“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难道江华县检察院也要给萨达姆作一个“萨达姆系自杀死亡”的结论?!

      二、唐家波死亡一案完全具备进行刑事侦查实验的客观条件

     刑事侦查实验主要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的刑事技术的运用,寻找、发现、收集、保存、鉴别刑事证据的工作。
     刑事侦查实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
    (2)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
   (4)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应当制作笔录 。
     1、江华县纪委陪护人员“张生”和“李四”的证言成为能够“现场还原”的唯一关键证据!
     2008年4月19日,东方网发表《湘国土局干部受调查死亡陪护述案情细节》。该文在“是绞死而不是吊死”一节中表述:
    李四说,他当时看了手表,时间显示为6点08分,窗外有些亮色听到了鸟叫。像前两次一样,李四听到了较响的放水声音。过了五六钟,李四听见卫生间里有桶响的声音,以为唐在洗漱。又过了两三

分钟,发现唐仍没出来,就走到卫生间门边,听到卫生间里只有水“哗哗”的声音,没有人的动静。李四在门外连喊两声“唐书记”,没有应答。李四推开卫生间门,看见唐穿着内裤,上身赤裸,仰面

躺在卫生间里,嘴里满是卫生纸,脖颈上绞着已成“麻花”状的黑色T恤衫,T恤衫的另一头缠绕在卫生间的水管上。
     李四怀疑“唐在绞动脖子的时候碰到了塑料桶,才发出声响”。“绞死在水龙头上,而不是吊死,这就是为什么只有脖子两侧有淤痕,”
     李四说,他当时接触唐家波的身体,感到还有余温,急忙解开其脖颈上的T恤衫,挖出口中的卫生纸,叫醒另两名陪护人员和隔壁的办案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纪委两名办案人员马上报告

县纪委领导。10分钟后,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抢救后仍不能恢复呼吸、心跳,且瞳孔散大固定。医生认为临床死亡。”

      2008年4月24日,南方周末《湖南江华“唐门事件”调查》对县纪委陪护人员张生的采访中描述:“五六分钟后,张生听到卫生间里有响动,以为唐在洗漱。又几分钟后,发现唐家波并没出来,推

开门,看见唐家波只穿着内裤,上身赤裸,脸色铁青仰面躺在卫生间里。他脖颈上绞着已成“麻花”状的黑色T恤衫,T恤衫的另一头缠在卫生间的水管上。”

      由于江华县纪委办案人员在唐家波死亡以后没有通知江华县公安局派人去现场进行勘查和对唐家波尸体进行检验,而违法认定“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江华县检察院也没有派人去现场进行勘查和

对唐家波尸体进行检验,江华县纪委陪护人员“张生”和“李四”作为现场目击者的证言成为唯一能够“现场还原”的关键证据!

      2、江华县纪委陪护人员“张生”和“李四”的证言提供了为唐家波死亡一案进行刑事侦查实验的客观条件
    破解唐家波被“他杀”受到以下四个因素的制约:
    1、唐家波的尸体已被强行火化“焚尸灭迹”;
    2、江华县检察院认定“经我院调查,县纪委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依纪办案,程序合法,且办案,程序合法,且办案人员、陪护人员无违法、犯罪行为”;
    3、除了县纪委办案人员和陪护人员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人;
    4、江华县公安局和江华县检察院都没有派人去唐家波死亡现场进行现场勘察。
    以上四因素的存在已无法改变。但不能阻止对唐家波被“他杀”的破解!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凡事有利则有弊。


    江华县纪委陪护人员“张生”和“李四”的证言为我们固定了“现场还原”的客观条件:

    1、固定了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水龙头的高度(约60厘米);
    2、固定了唐家波用于“自杀”的黑色“T恤衫”的长度 (约160厘米)和卷成筒子状后的厚度;
    3、固定了“T恤衫”的一端“挂于水龙头处”;
    4、固定了“T恤衫”的一端在唐家波的脖颈上绞成“麻花”状;
    5、固定了唐家波“绞死”后的尸体状态“仰面躺在卫生间里”。
    有此五点,决定了唐家波死亡一案进行的“现场还原”只是一个最简单的刑事侦查实验。

     杨金柱律师咨询了数名国内最权威的刑事侦查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并作了模拟实验。他们告诉我:国内任何一个县级公安局都有能力完成这个最简单的刑事侦查实验。我曾经请教他们:是否需要

聘请美籍华人李昌鈺神探来华作刑事侦查实验?他们在哈哈大笑之后说:这样的案子还需要李昌鈺神探来华作刑事侦查实验,那才是开国际玩笑!那也太轻视中国公安的办案水平和能力了!

      三、唐家波死亡一案刑事侦查实验中只要出现T恤衫的长度不够,即完全排除了唐家波用T恤衫在水龙头上“绞死”自己的可能性,唐家波死亡原因只能属于“他杀”!

     唐家波用T恤衫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水龙头上“绞死”自己且死后的尸体“仰面躺在卫生间里”,T恤衫的长度必须要具有以下几个长度之和。现将杨金柱律师和数名国内最权威的刑事侦查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多次所作的模拟实验中的长度数据公布如下:

    1、T恤衫“挂于水龙头处”打结的长度约为40至50厘米,
    2、唐家波用T恤衫在自己脖颈上打结的长度约为70至80厘米,
    3、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的地面距离水龙头的高度约60厘米,
    4、唐家波脖颈上的脑袋的长度约为20厘米,
    5、唐家波转动自己身体360度最少需要80厘米。
    将以上五个长度加起来,T恤衫的长度最少需要260厘米以上。唐家波的T恤衫没有被剪破,从左袖口到右袖口的长度仅约为160厘米。
     T恤衫的长度不够,使唐家波用T恤衫在水龙头上“绞死”自己成为天方夜谈!

       四、唐家波死后“仰面躺在卫生间里”,水龙头、脑袋、脖子三点在一直线上,其脖子和水龙头之间隔着一个脑袋的尸体形态,决定了唐家波在此种状况不可能自己“绞死”自己!

      唐家波家属于2007年4月22日下午拍摄的录像显示: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在门的正对方有两根水龙头。由于两根水龙头都是紧贴墙壁而不是悬挂在空中,又由于唐家波死后“仰面躺在卫生间里”

,还由于唐家波的脖子上顶着一个坚如磐石的脑袋,将这三者进行有机结合,我们在刑事侦查实验中就会出现一个谁也无法改变的铁的事实:水龙头和唐家波的脑袋、脖子三点在一直线上,唐家波的脖

子完全不可能和水龙头“亲密接触”,两者之间隔着的脑袋决定了唐家波杀不死自己!即唐家波无法作到将T恤衫在自己脖颈上扭转成“麻花”而“绞死”自己!  

    对于唐家波在这种特定状态下不可能将身体转动几个360度使T恤衫绞成“麻花”状“绞死”自己、以及人的求生本能使唐家波不可能“绞死”自己的观点在此不再作阐述。

    唐家波在江华宾馆2107房卫生间的水龙头上用T恤衫“绞死”自己,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愚蠢、最无耻、最荒唐的谎言!

      尊敬的李江先生:我非法律科班出身,作律师乃半路出家。以上几点为数名国内最权威的刑事侦查学教授对我赐教和模拟实验的结果。现在您这里班门弄斧,不胜惶恐!江华县公安局已于2008年8

月6日对唐家波家属提出的刑事侦查正式立案,敬请您指派一二刑警高手协助他们进行此刑事侦查实验,早日从根本上查清唐家波被“他杀”的事实真相!我相信:在您的亲自关注下,唐家波一案不会走

到要我去聘请美籍华人李昌鈺神探来华作刑事侦查实验的那一步!
发表于 2008-11-8 21: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好长啊,是关于律师的,我们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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