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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律师为阻止江华“唐门冤案”事态的恶性发展,寄出第二次紧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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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22: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金柱律师为阻止江华“唐门冤案”事态的恶性发展,寄出第二次紧急报告
(本文转载律坛怪侠杨金柱的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yjzlawyer该博客的点击量现为900多万,即将突破1000万大关! 唐门案的最后决战已经开始,恭请天下网友关注唐门冤案!!)  
    为阻止江华“唐门冤案”事态的恶性发展,杨金柱律师今天用特快专递向湖南省的四位主要领导寄出第二次紧急报告(昨天寄出第一次紧急报告)。该报告全文如下:
尊敬的张xx书记、周x省长、许xx书记、李x书记:
    我是杨金柱律师,为阻止江华“唐门冤案”事态的恶性发展,第二次向各位领导紧急报告!
   原江华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唐家波的岳父蒋运超、妻子蒋辛翠已于2008年10月下旬进京申冤。中纪委已对“唐门冤案”作出明文批复:要求湖南省纪委落实蒋运超、蒋辛翠提出的五点要求。两办接访室、全国人大信访办、公安部信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办也对蒋运超、蒋辛翠作了明确的口头答复。蒋运超、蒋辛翠从北京回来后于10月30日向省纪委送交了中纪委的批复件,并于10月31日和11月1日两次向省检察院送交报告、提出要求:
    1、要求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撤销其2007年7月20日作出的“唐家波系自杀死亡”的答复。如该院不同意撤销,则要求江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同意撤销的书面说明;
     2、要求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11月10日前提供一份完整的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2007年5月10日“死者唐家波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中鉴号20070145号司法鉴定书的原件。如该院不同意
提供,则要求江华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同意提供的书面说明。
    如果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像过去那样继续保持沉默,忍无可忍、愤怒到极点的唐门一家老小三代将用自己的行动“讨一个说法”!他们将于2008年11月11日在江华县人民检察院门口的道路旁边静坐示威、绝食抗议!
    我自2008年4月15日为唐家提供义务法律援助以来,律师执业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我向各权力机关发出的几十封律师函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2008年11月1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了《关于拟在2008年11月11日用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发表律师声明的声明》。2008年11月2日,我在新浪博客发表了《杨金柱律师为“唐门案”向13万中国律师同仁求援》的公开信。随后,我在新浪博客又陆续发表《杨金柱律师为“唐门案”的事态发展向有关领导发出紧急呼吁》、《杨金柱律师问湖南省委张书记的三个问题》、《杨金柱律师就知情权问题向湖南省委张书记请教
》、《杨金柱律师就信函一事请问湖南省委张书记》、《杨金柱律师向张书记请教唐门案责任问题》、《杨金柱律师向法律人周省长询问信函一事》、《杨金柱律师向法律人周省长请教 “唐门案”的几个法律程序问题》、《杨金柱律师与法律人周省长商榷:江华县政府的“周老虎”何时现出原形?》、《杨金柱律师与许云昭先生商榷:唐家波“自杀死亡”的背后,纪委方面到底有多少问题?》《杨金柱律师与李江先生商榷:江华县检察院认定唐家波“自杀”死亡的结论,难道真的具有法律效力?》、《杨金柱律师与李江先生商榷:破解唐家波被“他杀”之谜,难道真的要请美籍华人李昌鈺神探来华作刑事侦查实验?》
(我的新浪博客今天的点击量为920万,为新浪博客中的第一法律博客。我国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的新浪博客点击量目前为300多万。我的新浪博客今天在新浪总排行中排名第297位,著名教授易中天的新浪博客今天在新浪总排行中排名第294位)。此外,我将上述文章在搜狐、百度、网易、中华网、大洋网、法法网、牛博网等数十家网络媒体发表。“唐门冤案”已在国内引起重大反响。全球最大华人社区天涯社区的“天涯杂谈”有网友将“唐门冤案”推选为“2008中国十大网络事件之首”。

    唐家的两点要求完全合情、合理、合法!江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不具备任何拒绝的理由!如果在2008年11月11日出现蒋运超(76岁拥有50年中共党龄)、蒋新翠(唐家波妻子)、唐文纤(唐家波女儿、13岁的初中三年级学生)一家三代在江华县人民检察院门口的道路旁边静坐示威、绝食抗议的情况,那将是中国法律的真正的悲哀!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我将于2008年11月11日在网上发表《关于“唐门冤案”法律援助有关问题的律师声明》。该声明将用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等六种联合国官方语言同时在网上发表。我将在2008年11月11日上午用特快专递邮寄该声明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并同时邮寄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
    我不希望出现此种状况,但由于“唐门冤案”的谎言与有关权力机关公信力的丧失,将不排除此种状况会真的出现。我已置名利生死于度外、并已作好应对此种状况出现后的最后一切准备工作!我将根据我国
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惜一切代价、使用所有合法手段为“唐门冤案”依法尽自己的最后努
力!
    唐案铁证如山!国家法律高悬!人类良知永存!社会正义不灭!
    我敬畏法律而不敬畏权力!权力的违法使用可以得逞于一时、但绝对不可能永远一手遮天!
       我以一个执业20余年的老律师的身份,敬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关注“唐门冤案”!因为那76岁的老人和13岁的小女孩都是国家的公民!
                                  杨金柱律师
                            2008年11月8日第2次紧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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