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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劝其多事

石家庄市医保中心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方北院区徘徊在法律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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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是最不保险的机构

谁信谁亏

发表于 7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愣头青,吃了领导的亏也不知道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果不虚,善恶有果

让他几年,你在看他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光鲜亮丽的城市背后,总有一些不为人知的阴影

在晃动,一群魔鬼小妖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清风不识字,

现在的官员,谁还能做到清风两袖

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群傻逼,啥也不是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雪中漫步 发表于 2025-8-11 21:15
后背嗖嗖发凉
市医保局的领导王某鑫不出来站队说两句吗

保险从来都不让大众认可

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起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追求医疗技术进步的同时,我们更不能忽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只有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才能确保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法规,发条估计看都不看,一切向前看齐就行了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假如失去医德,哪来的爱,
在灰暗的角落,只剩下赤裸裸的金钱交易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石家庄人民医院被罚多次了,还在乎这一两次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笑至极,糊弄了天地鬼神?

发表于 前天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baosheng 发表于 2025-8-27 12:04
可笑至极,糊弄了天地鬼神?

沉淀一下,未必是坏事,

哥哥好啊

发表于 昨天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创新监督管理方式,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建立全国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并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就这三条也一项都做不到?


发表于 昨天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们村里一个人就在医保局上班,天天闲着没事干

发表于 昨天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2小条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若模仿他人笔迹签字的行为涉嫌伪造政府公文,证件或印章等,情节将更为严重,可能构成伪造公文罪等其他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发表于 昨天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渎职罪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 小时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似聪明的一群人,其实在干着啥事,因果不虚,善恶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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