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一:新乐公安局协神中队,为何不给新乐法院提交审讯李军占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呢?洗清自己,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回避提交,你们到底在躲什么?那两份通篇电脑打印的“笔录”,真的是事实吗,真的不存在问题吗?
试问二:新乐法院判决书第31页中写到:“被告人李军占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村集体财产和村民集资款,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证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而同案犯被告人李珅侵占数额并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珅构成职务侵占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珅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同时,一审新乐法院文书中第31页、第13行,二审第38页第21行,石家庄中院终审判决,当事人李军占的辩护人提出的仅有承包户的证言和修路户的证言不能证明当事人李军占收取了该款项,属于孤证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既然两审法院已经予以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那最终判决依然判当事人李军占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罪责从何而来呢?
再有新乐法院一审第9页、第3行提到,第一次分红时,李军占没有在场,钱是李某拿走了。2010年李军占跟着一起算账,累头村账上并没有钱。
二审第11页、第15行,也有证人王主力证言:2009年12月15日其妻子李英翠和施工现场负责人李荣歧及南累头村主任李珅和刘勇生一起算的账,工程款是85万元,当时财政拨付南累头村的工程款打在了其提供的农行账户上115万,剩余的288342元工程利润款按原来讲定的三个股份平分,每股96114元,其中李某和李军占二人共计得款192228元。李军占当时没在,他和李珅的钱是李珅一块支取的。
石家庄中院终审判决第4页第12行,证人刘某生证言,王某力给了其4.8万元辛苦费,这次算账李军占没有参加,他应得的那份是李珅一块拿走的。2010年其应分得6.3万元,李某以南累头村的名义给其打了一个欠条。
法院案卷第20页第10行赵某梅证言:“大队账上显示着收了村民有这笔款。赵某道(村大队会计)证言,自来水发票是李军占给其的,收款人写的是徐玉柱。”
多人证言证词证明,包括当事人李军占自己在新乐协神中队的供述,事实证明李军占没有拿走一分钱,那么李军占又何罪之有?
这难道不是新乐法院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
试问三:一审案卷文书第5页、第15行。当事人李军占的辩护人提出:李军占在新乐公安机关供述为刑讯逼供,属于非法证据。三份涉及修路受贿内容的笔录中,前两份是检察院王姓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所致,第三份当事人李军占拒绝签字。李军占购买汽车是通过分期付款其称购买汽车与事实不符。李珅在当时村委会未全部向李主力支付完毕171万元工程款,尚欠20万元的情况下,不可能用自己的钱先行支付李军占23万元余款。
二审第38页第22页:关于当事人李军占的辩护人提出的仅有承包户的证言和修路集资户的证言所涉及的金额系孤证,不能证明李军占收取了该部分款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而当事人李军占辩护律师多次申请调取新乐公安局同步录音录像,新乐法院不予理会,认为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事实,不予采纳。
其次,新乐法院案卷文书第()页第()行中。被告人李军占的辩护人提出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他村干部收取的自来水集资款,交给了当事人李军占,因收取的集资款已经入村账目。但法院认为,当事人李军占实际支付的自来水施工费与向村里财务报销的费用不符,其多报销部分为当事人李军占侵吞,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事实上, 2013年当事人李军占在看守所,他怎么可能入账,是村里其他村干部入账,说是他入的帐。
请问新乐法院,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就是当事人李军占侵占了呢?佐证是什么?这样的判断具有公平、公证、公信度吗?
当事人李军占为何还判“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新乐法院判决文书第31页6行,“但因被告人李珅侵占数额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珅构成职务侵占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珅的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当任的书记侵占罪都不成立,李军占一村里小小出纳,小小的村主任,又有多项证言证明李军占没有拿钱,更何况公安局连提审的录音录像都不愿提供,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这份子虚乌有的“笔录”,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呢?那又如何被判李军占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呢?
新乐法院判决书案卷上第()页,某证人说当事人李军占从杜固镇农村信用社支取了3万元现金。李军占出狱后亲自打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既没有进过一分钱的账,也没有出过一分钱的账。
但李军占当时在新乐公安局协神中队的刑讯逼供下,只好说钱用来买了车了,而银行流水的证明,车是从银行贷款,分期付款买的。每月x日扣款,每月扣xx元。
本社长问起当事人李军占,你既然知道自己是无辜的,是被冤枉的,为何在看守所里服刑期间不写申诉状呢?
李军占说,在正定看守所被羁押了两年六个月,拿到判决书时才知道判了两年七个月,第二个月就出来了。
自从他走出看守所后,没有耽搁过一天时间,跑纪委,跑省高院,跑石家庄市中院,希望尽早还自己一个清白。
村民的集资款一分没花过,红利自己也从没有拿过,垫资的钱款法院不认可,还给自己判一个两年七个月的刑期。辩护律师一审二审开庭和申诉状都向法院申请调取新乐公安局协神中队审讯室的同步录音录像,和收取村民40万元的自来水集资款项收款的收据和存根,申请出示应当随案移送的检察院扣押的出纳账目及当事人李军占垫付的费用票据等事实证据。然而,这些公正的申请要求全都石沉大海,无人问津。
李军占说,虽然叫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身心疲惫。但只要有一线希望,自己还有一口气,就不会放弃找回公道。
由于一审二审法院故意回避上述问题,对我的申请置之不理,致使上述关键证据没有依法呈现给法院,使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冤假错案。
另外,法院故意回避我为本村集资垫付十余万元的款项的事实,该事实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我多次恳请再审法院审理时将上述问题予以查清,如果问题不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解决,我将会一直被冤枉,从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
二审时,我委托的辩护人曾申请开庭审理,申请法院通知十余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未能实现。二审法院依旧书面审理,未能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而是流于形式,程序违法。但谁来监督执法单位的违法乱纪呢?知法犯法,国法难容。谁又来主持一个公道?
如果这是河北第二个聂树斌案,我也早就不知道死多少天了。
综上所述:
关于当事人李军占供述的笔录,办案机关用电脑打印了9份笔录,其中涉及受贿5份,纪检委2份是无罪供述,公安机关3份是有罪供述。
公安机关的3份有罪供述是在什么前提下签名的?
首先,这几份笔录是公安机关用电脑打印好的,并不是一手问询笔录。
其次,根据李军占所说,是2016年7月29日在新乐宾馆一楼有纪检委、检察院、公安局协神中队,在三部门办案人员对他的严刑逼供,对当事人李军占实施体罚踢其下身,在身体极度痛苦,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在他们电脑制作好的笔录上签字的。
试问新乐法院,这样条件下记录的笔录内容真实可信吗?
即使是新乐公安局协神中队制作好的笔录上,也记录着钱是书记李珅拿走了,李军占没有拿到钱,那李军占何罪之有呢?
新乐法院一审仅32页的判决书,采用了10个孤证,居然没有一个是实证。这两年七个月的罪责又参照哪条律法而定呢?用了错误的程序,错误的认定、错误的判断,将会给出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以上文章发至新乐法院,新乐公安局阅,如有什么不妥之处协商修改,如五个工作日内不协商,不修改、不答复,文章一旦曝光,责任由新乐法院、新乐公安局自负!